通知37/2017/TT-BTC关于发布发票的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通知37/2017/TT-BTC:修订和补充关于发布印刷发票、自动发票的通知39/2014/TT-BTC…
财政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 – 自由 – 幸福 ————— 编号:37/2017/TT-BTC河内,2017年4月27日
通知
修订和补充财政部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通知39/2014/TT-BTC、2015年2月27日发布的通知26/2015/TT-BTC
根据2006年11月29日第78/2006/QH11号税收管理法和2012年11月20日第21/2012/QH13号税收管理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根据2015年11月20日第88/2015/QH11号会计法;
根据2008年6月3日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和2013年6月19日第31/2013/QH13号增值税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根据2005年11月29日第51/2005/QH11号电子交易法;
根据2010年5月14日政府第51/2010/NĐ-CP号法令关于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发票的规定;2014年1月17日第04/2014/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2010年5月14日第51/2010/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
根据2013年12月23日第215/2013/NĐ-CP号法令规定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2011年2月6日第19-2017/NQ-CP号决议关于继续实施主要任务和解决方案以改善商业环境,提高国家竞争力的2017年计划,目标到2020年。
根据税务总局局长的建议,
财政部长发布关于修订和补充发票销售和服务提供的指导通知的部分条款如下:
第1条.修订和补充通知39/2014/TT-BTC的部分条款(已根据2014年8月25日第119/2014/TT-BTC号通知和2015年2月27日第26/2015/TT-BTC号通知进行修订和补充)如下:
- 修订和补充第6条第1款b项最后一项的内容如下:
“有使用自动发票的书面申请(本通知附录3中的样式3.14),并由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确认符合条件。在收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使用自动发票的条件发表意见(本通知附录3中的样式3.15)。
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没有书面意见,则企业可以使用自动发票。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对未能及时书面回复企业负责。”
- 修订和补充第8条第1款b项最后一项的内容如下:
“在收到组织、企业的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应通知使用印刷发票的情况(本通知附录3中的样式3.15)。
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没有书面意见,则企业可以使用印刷发票。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对未能及时书面回复企业负责。”
- 修订和补充第9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
“4. 发票发布通知和样式发票必须在商业组织开始使用发票前至少提前两(02)天发送给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发票发布通知包括样式发票,必须在使用发票的所有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场所清晰张贴,税务机关有责任指导商业组织在已提交发票发布通知的情况下,处理未规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印刷发票合同(对于印刷发票),并不受罚。
如果商业组织在第二次及以后的发票发布通知中,内容和形式没有变化,则无需附上样式发票。
如果组织有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共同使用组织的样式发票,但单独申报增值税,则每个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必须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发送发票发布通知。如果组织有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共同使用组织的样式发票,但组织为下属单位、分支机构申报增值税,则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无需发送发票发布通知。
税务总局有责任根据组织的发票发布内容,建立发票信息数据系统,以便组织和个人能够在税务总局的电子信息网站上查询已发布的发票内容。
如果在收到组织发送的发票发布通知时,税务机关发现通知内容不符合规定,则在收到通知后的两(02)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组织。组织有责任进行调整以发布新的通知。”
- 修订和补充第12条第2款b项的内容如下:
“b)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按月向组织、家庭、个人销售发票。
首次销售给组织、家庭、个人的发票数量不得超过每种发票50(50)本。如果在一个月内首次购买的发票用完,税务机关根据使用的时间和数量决定下一次销售的发票数量。
对于后续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根据购买发票申请中的请求,在当天解决销售发票给组织、家庭、个人,销售的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上个月使用的发票数量。
如果家庭、个人没有需要使用整本发票,但需要使用单张发票,则税务机关按每次发生的情况销售单张发票(01号),且不收费。
属于购买税务机关发行的发票的组织、企业转为自制印刷发票、自动发票或电子发票使用的,必须自开始使用自制发票之日起停止使用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具体指导见本通知第21条。”
第2条.实施效力
-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
-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各组织、个人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收件单位:– 中央办公厅及各党派; – 国会办公厅; – 国家主席办公厅; – 总书记办公厅;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署; – 各部、平行机构、政府下属机构; – 各团体中央机构; –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国库; – 公报; – 法律文件检查局(司法部);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网站; 税务总局网站; – 财政部下属单位; – 存档:VT, TCT (VT, CS).代表财政部长副部长Đỗ Hoàng Anh Tu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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